内外贸一体联动!中国企业集体出手
2025-04-12 22:18:00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2 18:26:00
“我买的空调,还没给我上门安装啊,怎么就已经发货还签收了?”看着网购平台发来已确认收货的消息,周某百思不得其解。你是否经历过这种商家虚拟发货,实际商品却“不见踪影”的情形?近日,广东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网购虚拟发货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不久前,周某通过某网购平台分别在梅某公司、嘉某公司购买了一台空调,并于次日支付了空调款8110元、11280元,两被告均承诺网上下单后预计10日至15个工作日会送货上门。
之后,周某查询订单详情显示,其下单时间、付款时间为8月20日,两被告发货时间均为8月21日,收货时间是8月31日,订单状态显示“已收货”,但周某实际未收到空调。经查询,平台答复称该商家存在违规,已关闭该商家在平台的店铺。为此,周某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退还空调款并支付商品价款三倍的赔偿金。
广东肇庆高要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周某通过网购平台下单购买空调并支付了货款给被告,两被告应按约定的发货时间向原告交付所购商品。但是,被告在无合理事由的情况下,通过网购平台发布虚假的货物销售信息,欺骗消费者下单,并制作虚假的物流信息拒不履行实际发货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欺诈。
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分别退还原告空调款并支付商品价款三倍的赔偿金。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互联网发达的当下,网络购物商品五花八门,电商平台百花齐放,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在这背后也存在诸多风险隐患。经办法官指出,作为消费者更需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在网购过程中做好交易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存留以及货物查收工作,一旦发现交易存在异常,应及时与网络购物平台官方客服联系,截留预付的款项。
若发生买卖合同纠纷,消费者可积极与平台沟通,或向消费者协会求助,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网络购物平台也应以此为鉴,进一步依法加强对商家店铺的审核与管理,完善服务流程,若明知或应知商家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还应当与商家共同承担责任。此外,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监管,打击欺诈行为,共同推动构建良好的网络购物氛围与秩序。
法律知多D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冼颖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浓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 : 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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